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9-30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为更好地发挥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等功能,进一步开放合作交流,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以下简称实验室)筹集资金设立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实验室开展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的理论体系、技术和方法,保护、修复和优化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工作。为充分发挥开放基金的作用,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理论与技术研究水平,实现国家、行业和地方关于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求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每年上半年公布1次《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和主题做出明确说明。

为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开放基金管理工作。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每年基金项目指南制订、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审定,基金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由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殊优秀人员,须有2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三章基金申请

1.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须符合《指南》资助的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

4.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已获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者在项目未结题前,原则上不能再次申请。

5.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一般为当年的5月,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1年研究期限。

6.申请项目要求至少有1名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参与,开放基金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面上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基金审批与立项

1.基金管理人员对收到的基金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实验室召集同行专家对基金申请书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基金申请书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送学术委员会评审。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或以书面通讯评议的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3.开放基金管理人员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4.根据评审结果,由开放基金管理人员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5.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1个月内与实验室签订基金项目立项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6.有下列情况者,实验室将追回资助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使研究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或其它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基金运行管理

1.开放基金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可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方面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原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所在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备案。

4.实验室每年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指定的时间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按时处理好上述问题,实验室将终止或追回资助经费。

5.开放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于资助截止日期的3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同时需提供学术论文、奖励证书等研究成果的复印件及有关的原始资料,以及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等附件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软件研究项目应提供全部源程序及使用说明),以及目录清单;

(5)财务决算报告。

6.项目提交结题申请后,实验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研究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员负责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实验室对项目研究成果及完成情况的评定意见。

7.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基金管理人员报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一般只能延期1次,且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小型器材购置、加工、租用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作研究经费)和项目间接费用(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劳务费用于支付给相关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2.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1)以合作研究方式立项的基金项目经费分两部分使用,项目总经费的90%直接拨付到获准资助者(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其中项目总经费的85%为开展研究的直接费用,5%为项目间接费用;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合作研究经费留实验室使用,用于支付项目负责人在实验室客座工作期间的物化成本、研究经费和绩效支出等。

(2)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经费时间为项目被批准立项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执行期过半后的一个月内第二次下拨经费,实验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第二次经费划拨的额度。

(3)项目经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项目并收回资助经费。

(4)执行期内无法继续完成必须中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经费。

(5)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制度,按国家及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基金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1.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科研奖励、著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

2.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获奖等科研成果,均应标注“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英文名称为“Open Grant for Key Laboratory of Sustainable Forest Ecosystem Management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其中纳入本实验室考核的论文、专著,实验室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3.鼓励已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4.开放基金项目所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5.实行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效益评估制度,每年由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给实验室管理机构。

第八章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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