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实验室秩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创造良好实验环境,特定本规定,要求进入实验室所有人员遵照执行,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者,将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主管下的全员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全面主持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各分实验室责任教授、专管教师与日常在岗教师具体承担各室日常管理工作,是该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条 承揽实验室外的科研、实验等任务时,在签定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研究生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研究生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各分实验室由专管教师担任安全员,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如有问题要随时与安全员联系。
第四条 操作大型仪器设备者应先由仪器设备责任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待合格后经责任教授批准方可自行操作;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实验操作员不得长时间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请假;如发生损坏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责任教授、实验室主任。
第五条 实验人员在科研、教学实验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报告。访问学者或科学研究合作者需征得实验室责任教授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长期工作,临时来客需由被访者陪同,与研究工作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区域。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不得带引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实验室,如有违者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气、电、水、窗、门:关闭气源;原则上应关闭分实验室电源总闸,如确需24小时连续运行的设备,除了控制该设备有关的电闸及插头外,其他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龙头(除仪器特需外)必须关闭,同时关闭每扇窗户,锁好门。确保气源、电源、水源、门窗处于安全状态。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用电不得超过安全负荷,对指定需要接地的仪器设备应做好接地保护。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接乱拉电线。电热设备使用中要有专人值守,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加热设备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
第八条 各分实验室应指定一名教师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每天安排人员打扫,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除无用的易燃物品。节假日和工作日夜间进行科研和教学实验时,事先必须经实验室责任教授批准,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九条 对剧毒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并按有关储存管理规定设立分库。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
第十条 所有涉及危险品的存放地点、操作工序都应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规程或注意事项。进行实验操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应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气体(氢、氧、乙炔、甲烷、液化气等)钢瓶存放科研大楼内,使用这些气体时,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要保持室内通风,远离明火。钢瓶要每季度检漏一次,发现室内有异味时,要及时通风,检查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因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存放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用于存放试剂、样品的专用冰箱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冰箱内存放的试剂、样品必须密封,并贴上注明品名、使用人、存放日期、有效日期等标识的标签。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每间实验室的钥匙,未经实验室专管教师批准,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实验室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各分实验室应由安全员负责实行钥匙领用登记制度。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相关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和报警电话(火警119),熟悉实验室内突发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自救和逃生措施。各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放在易取用的地方,一律不得挪用。各安全员要定期检查、督促,及时更换失效安全器材,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东北林业大学所制定的有关安全、消防、保洁管理规定,同样适合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员都应遵照执行。本管理规定由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北林业大学)负责解释。